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章程
83.3.11通過(台(83)內社字第8374112號函同意備查)
85.4.10修正(台(85)內社字第8510055號函同意備查)
87.5.22修正(台(87)內社字第8717221號函同意備查)
88.3.31修正(台(88)內社字第8811796號函同意備查)
89.5.17修正(台(89)內社字第8914189號函同意備查)
95.12.29修正(台內社字第0960008470號函同意備查)
108.1.10修正(台內團字第1080008018號函同意備查)
109.2.13修正(台內團字第1090012961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係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昇高等教育水準,促進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為宗
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增進私立大學校院學術教育地位與社會聲譽。
二、規劃私立大學校院未來發展方向。
三、推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四、促進教育改革,提昇高等教育水準。
五、維護會員權益。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之會員為團體會員:
凡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員大會
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應由校長擔任代表,校長如有異動,以新
任或代理校長接替,以推展本會會務。
第七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有一權。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維護本會權利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應於一個月前
預告。
第十二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
選出候補理監事,其名額各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遞補後仍有出缺時,依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第27條辦理。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通過會員入會之申請。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理事長亦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
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
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生效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
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
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生效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
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
理事、監事會議除涉及選舉或罷免外,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
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伍拾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列為本會年度收入。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預算收入,應依內政部「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二十條條文規定提列基金。基金
以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
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
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
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